2024年6.18日左右,本人在府谷縣大明宮商城購買奧普集成吊頂,使用白色鋁扣板30*60規(guī)格,當時按活動價每平米148元,最終協(xié)議單價140元每平米,吊頂使用邊線活動價30元/米,最終協(xié)議價15元/米(本次談價本人有多名證人在場,并且訂貨單上奧普老板還寫著至少推薦2-3家客戶),交錢時,按奧普店老板侯某計算,總價需3300元(有單據(jù)可查)。本人于6月18日左右,因參加大明宮家具抽獎活動,向大明宮商城奧普店支付3000元(有繳款單)。2024年7月19日,奧普老板侯某派工人到本人房內將吊頂安裝完畢。根據(jù)實際安裝面積,按當初談好單價,所有吊頂共計不足12平米*140=1680元,邊線12根*3米*15元=540元,共計人民幣2220元,2024年7月21日下午,本人去大明宮奧普店和奧普老板侯某清算所有費用,提到單價和面積,按實際完工總面積算賬,老板不承認當初談好價格,也不退多余貨款,特此申訴,請求有關部門給與合理的解決方案。
府谷縣大明宮奧普商家不承認協(xié)商價格 不退多余貨款
府谷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回復:2024年4月22日,客戶蘇某由親戚(大明宮電器店老板)陪同來其店內選購集成吊頂(具體區(qū)域為:廚房,主衛(wèi),客衛(wèi)),選購產(chǎn)品全國專賣店統(tǒng)一市場售價198元/米,當時市場搞活動,廠家支持價格為168元每平米。由于有市場商戶老板參與搞價,且蘇宇口頭答應給其店介紹3 戶客戶,最終協(xié)議價為房子吊頂(廚房,主衛(wèi),客衛(wèi))總價3300元。當日蘇某付3000元,且有雙方確認的訂貨單。2024年5月9日,店方到蘇某房子進行量尺,5月14日蘇某對價格有異議,要退款,其同意退款,但客戶參與活動的連單費、滿額贈及商場帶單費合計224元,需客戶向市場將上述費用結清。客戶蘇某說自己將和市場協(xié)調,但一直沒有聯(lián)系退單。2024年7月14日蘇某說要少價,其不同意,后最終商量再少300元,蘇某同意讓發(fā)貨并安裝。7月19日安裝完畢,客戶蘇某再次讓少價,其沒有同意。
在調解中,店方負責人侯某認為其當時的價格是在優(yōu)惠的基礎上按總價計算的,且有雙方參與確認的訂貨單,所以不存在按平米計算結賬,明確表示拒絕工作人員調解。蘇某當場也對訂貨單無異議且不能提供按平米裝修的相關協(xié)議。工作人員現(xiàn)場告知蘇某店方拒絕退款調解,建議其采取司法途徑解決。根據(jù)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》第二十一條第(三)項規(guī)定,我所終止調解。蘇某當場說他將采取其他途徑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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